「律師」這個行業,在我的想法中,經常要扮演噬罪人(Die Seele des Bösen)的角色,不是「飾」罪,也不是「拭」罪,而是「噬」罪。從事這個行業的人,必須將當事人的痛苦與罪惡,具體轉化或適用於世俗的法律之中,協助法院使每個人可以適得其分。所謂的「適得其分」,就是讓人世間的秩序恢復應有的道理,而不是勝訴或敗訴。法院裡的正義,許多時候反而不是公平,畢竟法官不是全知全能,是以律師就必須要扮演法官的手腳,讓兩造的當事人可以取得平衡點。這個平衡點,不是為求勝訴不擇手段,而是恢復失衡的人性,畢竟法院以外的人生,才是我們一生都要面對的課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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